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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进社区关注再婚、非婚同居中老年妇女维权痛点(图)

老年女性“搭伙过日子”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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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社区妇女讲解相关法律 本报记者 肖怿国 摄 


  为迎接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3月6日下午,南开区妇联、南开区司法局向阳路司法所组织部分律师,联合市老年基金会共建社区之一的南开区昔阳里,共同开展“庆‘三八’中老年妇女维权咨询进社区”义务咨询活动。一些丧偶或离异妇女通过非婚同居形式找人“搭伙养老”,如何保护这些女性的权益,成为活动现场维权咨询的新热点。


  在现场咨询的居民王大娘,老伴儿去世后一直单身,去年经人介绍与比她大5岁的李某相识。两人均系丧偶老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一起“搭伙过日子”,不办理婚姻登记。由于王大娘本人名下无房产,李某承诺:即使他过世,她仍有权居住在李某名下的房屋内养老直至去世。李某有两个亲生女儿,她对此有些担心,王大娘想知道,“搭伙养老”如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将来被“扫地出门”?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静表示,“搭伙养老”即非婚同居,确实会产生很多法律问题。首先,若王大娘与李某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双方可采取签订同居协议或“搭伙养老”协议的方式,最大限度避免因日后财产纠纷产生的法律风险。协议内容包括:同居关系开始前各自财产状况、同居期间双方所得财产的归属、一方去世后健在另一方后续养老等问题,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其次,《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规定了居住权相关制度,可解除王大娘对居住的疑虑。王大娘与李某作为“搭伙”同居双方,若李某对其名下房屋有完全处分权,王大娘可与李某通过签订同居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居住权的相关事宜,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之后,王大娘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后,若李某去世,即便房屋被李某的两个女儿所继承,王大娘仍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可避免日后被“扫地出门”的风险。


  律师提醒,王大娘可要求李某的两个女儿签字确认该同居协议的居住权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相关纠纷。法律虽不禁止同居,但也不保护同居,建议丧偶或离异的中老年妇女谨慎选择“搭伙养老”,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


  活动中,妇联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就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涉及婚姻家庭权益的部分法律知识要点进行了详解。和飞信、相臣、君匡律师事务所,市法援中心退休律师为中老年妇女解疑释惑。


(中老年时报  记者 庞津昆 ) 

来源:天津文学艺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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