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我市“非遗”焕发新的生命力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市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对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具有积极意义。
“天津是‘非遗’极为丰富的历史名城,目前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遗’就有33项,列入市、区两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遗’900余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杨柳青木版年画、泥人张彩塑、评剧……这些凝结着深厚历史积淀的“非遗”,是十分珍贵的民族文化财富。多年来,我市高度重视“非遗”保护工作,发掘抢救了一大批濒危的“非遗”项目,培养了一大批代表性传承人,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非遗”的政策文件。“此次制定条例,就是要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多年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加以总结升华,进一步提升我市‘非遗’保护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为‘非遗’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充分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增强传承实践能力,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亮点内容:
健全“非遗”的发掘机制
条例从政府和社会两个层面建立起对“非遗”的发掘工作机制。政府层面,明确了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调查工作;社会层面,明确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条例同时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接收、整理、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档案的损毁或者丢失。这些规定对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发掘抢救“非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拓展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保护“非遗”的主要方式。条例将制定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职责和名录制度拓展到区一级,将区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法治化,明确了区人民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这一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将“非遗”保护工作向基层延伸,进一步扩大保护的范围,更好、更及时地发掘抢救濒危“非遗”项目。
推动“非遗”传承与发展
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支持,组织开展项目的传习、展示、展演、出版、成果转化等工作。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注重提升自身修养,积极弘扬、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传播、培训等社会公益活动。
条例对促进“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作出规定。明确了我市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优势,在充分保护、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与文化主管部门合作开展专题研究、学术交流、田野调查、信息采集等;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推进产学研融合;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行现代学徒制,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
促进“非遗”传播与交流
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民间习俗、传统节庆、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等,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公共文化机构、经营性文化单位、学校、社区以及媒体等方面传播“非遗”。鼓励、倡导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明确了将“非遗”融入社区文化建设的措施。
同时,条例还就京津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等作出了规定。
来源:天津文学艺术网
